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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亲子鉴定案例,女教师状告情人索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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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告,女教师与学生家长相爱,同居数月后,女教师怀孕并生一女,但对方不承认孩子,也拒绝接受亲子鉴定……5月3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彪与原告婷婷亲子关系成立,张彪每月付给婷婷1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负担50%,直至其满18周岁。
 
  
 
  怀孕后情人翻脸
  
  34岁的孙雅是市某中学教师,2014年4月,孙雅在一次家长会上认识了学生家长张彪。41岁的张彪事业有成,还很沉稳、幽默,孙雅对张彪心生爱慕。很快,孙雅从学校单身宿舍搬出,住进了张彪为其租住的房屋。
  
  2014年10月,孙雅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向温柔的张彪却变了脸,要求孙雅尽快打掉孩子。看着昔日恋人冰冷的脸,孙雅后悔万分。
  
  生下女儿无力抚养
  
  2014年12月,张彪和孙雅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张彪一次性给付孙雅5万元现金,孙雅将孩子打掉。如果孙雅将孩子生下,与张彪无关。不想,孙雅去做流产时,医生告诉她,以她的身体状况,做流产极可能丧失生育能力,建议她生下孩子。
  
  2015年8月,孙雅生下女儿婷婷,由于身体虚弱,她失去了工作,生活困顿。孙雅多次要求张彪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孙雅于2016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张彪存在亲子关系,并由张彪承担孩子每个月1800元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
 
  
 
  非婚生女获抚育费
  
  诉讼中,孙雅提供了同居期间她怀孕的证据,以及他们达成的协议。张彪承认他和孙雅断断续续同居不到两个月,却称期间孙雅还和别人同居,但拿不出证据。对于孙雅提出的到重庆司法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做亲子鉴定要求,张彪执意不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张彪与婷婷的亲子关系事实成立。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应当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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