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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儿不是亲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被法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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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先生与陈某于2011年7月22日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钱先生时常出差,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薄。期间,陈某与钱先生父母共同生活,由钱先生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陈某生性懒惰、不做家务。小孩出生之后,陈某及其家庭的一些行为极其反常和无理,导致严重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且陈某的行为使得钱先生合理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离婚能以及非婚生子女钱先生甲归陈某抚养,钱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被告陈某辩称,钱先生与陈某双方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于2004年大学读书期间相恋,经过长达7年的恋爱才结婚。结婚后因工作原因,钱先生有时需要出差,出现短暂分居,但双方的感情并未像钱先生所说变得淡薄。双方经常通过电话短信上网视频聊天联络感情。陈某更是加班加点工作,分担家庭压力,并不像钱先生起诉状中所称生性懒惰。和很多中国家庭一样,陈某与钱先生母亲确实有过家庭矛盾,但都是一些生活琐碎之事引起的,没有原则性的大问题。由于钱先生经常出差,沟通协调工作做的比较少,但陈某认为婆媳矛盾是普遍社会现象,不应成为钱先生要求离婚的理由。综上,陈某认为钱先生与陈某的矛盾主要是因为陈某与钱先生母亲的矛盾,陈某坚持不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钱先生怀疑婚生女儿钱先生甲非其亲生女儿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是钱先生与陈某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钱先生怀疑其婚生女儿并非其亲生女儿并要求司法鉴定,陈某不同意配合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钱先生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钱先生怀疑其婚生女儿钱先生甲并非其亲生的主张不予确认。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钱先生与陈某经自由恋爱长达七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现钱先生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为陈某性格偏执且动手打过钱先生母亲,但陈某不予确认。即便陈某与钱先生母亲存有矛盾发生过肢体冲突;即便陈某性格偏执,但均不至于使双方多年的感情破裂。尽管双方或多或少在婚姻生活中存有摩擦和矛盾,如果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此,钱先生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据此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钱先生与被告陈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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