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老人徐先生晚年很注重生活质量,需要人关心,如今他觉得女儿对他不闻不问、不孝顺,这就加重了他的一个心结,他年轻时一直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怀疑非亲生。尽管如今他年事已高,女儿也年过半百,他提出做亲子鉴定被女儿徐秀英拒绝。为证明自己的推断,他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他和徐秀英不具有父女的亲子关系。法院开庭审理,近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徐先生在诉状中陈述:1962年8月,他与女子柏芹结婚,他在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长年累月在外地工地上工作,很少夫妻团聚,双方婚后多年也未生育。1966年8月,柏芹喜生一女,取名徐秀英。尽管徐秀英相貌不像他,但与柏芹很像,他对她也爱护有加。徐秀英成年后因家庭纠纷与徐先生关系恶化。2010年,徐先生与柏芹离婚,约定栖霞区一处房屋归柏芹所有。
后来他被被告从家里赶出。此后,徐先生只得在外租房,他认为被告不尽孝道,也不看望他,鉴于被告不向他尽孝,相貌也不像他,他有理由相信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通过亲子鉴定,确定原、被告不具有父女的亲子关系。
被告徐秀英辩称,父亲在她50岁的时候提出与她不存在血缘关系让她感到莫名其妙,她一直认为原告就是她的父亲,她亦从未听人说过自己不是原告的女儿,也没有不赡养原告,更没有赶原告走。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是因为这样对她的母亲伤害太大。她的母亲柏芹身体不好,如果原告非要做亲子鉴定,待她的母亲去世后,她同意去做鉴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母亲柏芹于1959年登记结婚,1966年8月生育被告徐秀英,2010年4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其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经济、财产等原因发生纠纷,关系恶化。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赡养原告,但终因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徐秀英系徐先生与柏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属于婚生女,现徐先生年已耄耋,徐秀英已年过半百,彼此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亲情关系。徐先生诉请要求确认与徐秀英不存在亲子关系,徐秀英不同意亲子鉴定,徐先生又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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